一、關鍵時點要知曉
2016年4月30日前
請您根據當地主管國稅機關安排辦理登記、認定和發票領用等事項。
2016年5月1日起
您可以依法依規開具增值稅發票,或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。
2016年5月15日前
您需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4月底以前的營業稅。
2016年6月27日前
您需要根據當地主管國稅機關的安排,申報繳納增值稅。
如果您是實行按季繳納營業稅的納稅人,2016年5月15日前,需向原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4月底以前的營業稅,2016年7月15日前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繳納5月、6月的增值稅。
如果您出售已取得的不動產和自然人出租不動產,2016年5月1日起,仍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繳納增值稅。
二、發票領用早知道
自2016年5月1日起,地稅機關不再向您發放發票。您已領取的地稅機關印制的發票以及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,可繼續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。2016年5月1日起,如您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,請您根據主管國稅機關的安排辦理發票領用手續。
2016年5月1日以前,如果您在主管地稅機關已申報繳納營業稅且未向購買方開具發票,需要補開發票的,可在2016年12月31日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。